最近,很多朋友来问危险废物营业执照的相关问题,所以小边收集了各种信息,做了总结,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一、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guó wù yuàn《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工作职责
省环保局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
污染控制办公室专门负责受理和批准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申请的行政管理。
省危险废物中心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具体负责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组织申请人对危险废物的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进行评估,并对持证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受理范围
根据guó wù yuàn《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省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单位。
四、申请条件
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
2、申请人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经验3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设施和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储存场、处置场的设施、设备、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有关规定;以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的,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以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与现场所有人签订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危险废物综合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专家论证。
4、涉及危险废物运输的,应当有符合guó wù yuàn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符合国家、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临时储存设施、设备、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
5、对危险废物有适当的处置技术和工艺,不得采用国家禁止、淘汰的技术和工艺。
6、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使用的废物或残留物最终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附认证材料(见第六项)和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
申请人为新项目,根据环境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在试生产阶段提交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现场或者5天内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全部内容。
2、省环境保护局收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者纠正合格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和有关市环境保护局对申请人的认证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评估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省环保局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1、省危险废物中心组织申请人进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2、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审查《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形成审计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的审查结论。
2、经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申请人,经公示后,应当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险废物中心备案。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营业执照。
4、申请人凭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附加登记手续。
六、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材料
申请辽宁省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申请表》,并附以下证明材料:
1、拥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经验的技术人员,提供劳动合同、职称证书、工作经验证书等相关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提供与申请经营危险废物的特点和数量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车辆清单,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证、护送证,加盖“道路危险货物专用章”。无自备运输工具的,应当提供与专业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或者运输工具租赁合同,以及有关单位的资质证书。合同应包括运输过程中的污染事故和承运人洒水、遗弃、倾倒危险废物的责任条款。
3、包装工具、中转及临时储存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
4、有符合国家或辽宁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或辽宁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
5、与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危险废物处理的试验数据或科学论据。
6、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确保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包括:废物分析计划、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计划、人员培训计划、事故应急计划、环境监测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的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提供场地所有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当提供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场地所有权证明。
8、组织机构营业执照及代码证复印件。
9、项目环评报告(含风险评估章节)、经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和建设项目。
10、市环保局初审意见。
11、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险废物成分分析报告。
12、综合利用后执行的产品标准和产品质量检验表。
七、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文本及有效期
省环保局统一印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危险废物经营模式及主要工艺;
3、危险废物类别;
4、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地址;
5、年经营规模;
6、有效期限;
7、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八、变更和注销
1、取得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的单位,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营业执照变更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报程序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的经营模式;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
3)原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搬迁;
4)危险废物经营规模超过原批准年度20%的。
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和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自采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注销,省环境保护局应当组织省危险废物中心取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环保局申请换证。省环境保护局应当自收到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换证。
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持证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2)持证人每年1月30日前未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3)持证单位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4)危险废物设施收集、储存、利用、处置不正常;
5)在有效运行期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在有效运行期内,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技术、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没有显著提高。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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